聲稱保護事故現場 竟然不讓車輛通行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5-08-10 瀏覽次數:631
一村民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親屬聞訊趕到現場后,以“保護現場”為由,將道路封鎖起來不讓來往車輛通行,并對前來疏通道路的交警進行辱罵和毆打。8月6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對被告人孫某、陳某、宋某、沈某依法宣告緩刑;判決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4年1月19日下午,沭陽縣湖東鎮村民孫某軍在沭陽縣韓山鎮鄉村公路與324省道交界處西側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孫某軍親屬在得知此情況到達事故現場后,以交警未通知親屬、要保護現場等為由,用車輛、繩子將324省道攔住,造成途經該路段的車輛無法通行。沭陽縣公安局韓山派出所民警萬某、交警六中隊民警劉某等人先后趕至現場欲疏通道路時,被告人白某、孫某、陳某、宋某、沈某等人對萬某、劉某等人進行辱罵、毆打,阻止萬某、劉某等人疏通道路,致萬某、劉某受傷,并造成324省道長時間無法通行,現場數百名群眾圍觀。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孫某、陳某、宋某、沈某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孫某、陳某、宋某、沈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白某、孫某、陳某、宋某、沈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