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沛縣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被告人楊某因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楊某文化程度較低,沒有工作,也無固定收入,一時沒有收入來源。近日,楊某聽說捉青蛙能夠賣錢,而且價錢也不低,勞動強度也不大,以為自己找到了一個能夠迅速致富的渠道,于是楊某于2015年5月3日晚上,到沛縣大屯鎮馮橋村西河邊,使用逆變器等工具非法狩獵青蛙117只。正當楊某抓的起勁之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動植物刑事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所抓青蛙為黑斑蛙,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沛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捕獵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楊某歸案后悔恨萬分,表示再也不走這些歪門邪道致富,以后一定踏踏實實工作,老老實實賺錢,鑒于楊某能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根據被告人楊某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后果,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