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丁維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發布時間:2015-08-07 瀏覽次數:876
8月6日,無錫市中級人民院對原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丁維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無錫市中級人民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丁維和原任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并曾先后擔任原徐州市銅山縣縣長、徐州市賈汪區委書記、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2006年5月至2014年1月間,丁維和利用擔任上述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并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及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74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1萬余元。案發后,偵查機關查明丁維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丁維和對差額部分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丁維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此外,丁維和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其中差額部分無法說明來源,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丁維和有自首、坦白、退贓等從寬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