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收費不成 戳壞業主汽車輪胎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5-08-07 瀏覽次數:733
為了迫使業主交納停車費,物業管理公司總經理竟然指使本公司物業經理和保安戳壞小區業主的汽車輪胎,不但使業主無法行車,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隱患。8月3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耿某、葉某、岳某各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葉某、岳某、耿某分別系沭陽縣振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總經理、物業經理、保安。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沭陽縣振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葉某為了迫使業主交納停車費,授意該公司物業總經理岳某、該公司物業保安耿某多次到本縣沭城街道南苑小區、金城花苑小區,由岳某指揮耿某持自制工具戳壞小區內17人價值共計人民幣7115元的汽車輪胎22只,致使上述輪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需要予以更換。
案發后,被告人葉某、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在案發后已賠償了各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耿某、葉某、岳某明知道其一伙毀損業主輪胎的行為會造成業主財物的損失,仍多次實施戳破業主輪胎的行為,被毀損輪胎價值達7000余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葉某、岳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葉某、岳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葉某、岳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耿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三名被告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均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經考察,被告人耿某、葉某、岳某均系初犯,此次犯罪毀壞財物價值剛剛達到追訴標準,犯罪情節較輕;被告人耿某、葉某、岳某歸案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再犯罪危險性低,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