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鹽城市政協副主席徐超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超有期徒刑十二年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受賄所得贓款及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徐超利用擔任中共鹽城市亭湖區委書記、中共射陽縣委書記、鹽城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服務企業經營、干部職務職級晉升及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王明春等人非法收受、索取39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3萬余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徐超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屬坦白,依法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徐超到案后,退出了全部受賄贓款,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