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男子龐某等三位“消費者”在溧陽市竹簀鎮各大超市、購物中心進行“鎖定目標”式的購物消費。

  三人分別購買了數千元的恒順公司生產的醋飲食品,未進行飲用,便立即訴至溧陽法院,稱該產品包裝上對“藍莓”、“沙棘”、“膠原蛋白”、“恒順香醋”等成分的功能介紹是夸大的、虛假的,違反了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產品經營者、生產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十倍罰則對自己進行賠償。

  承辦法官對訟爭產品包裝上的內容進行細致審查后,結合我國《食品安全法》以及相關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確認產品包裝上對“藍莓”、“沙棘”、“膠原蛋白”、“恒順香醋”等成分的功能介紹不屬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標簽國家強制要求標注的內容,而是更符合廣告、宣傳語的特征,應適用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而不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十倍罰則。案件經過兩次庭審,承辦法官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最終判決駁回了三位“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近年來,消費者維權類買賣合同糾紛日漸增多,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一定要牢牢把握法律規定的本質要求,兼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穩定安全的市場交易秩序二者的關系,對于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應堅決予以懲處,但對于并未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經營者與生產者,法律也應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