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號牌過期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作者:王坤 發布時間:2015-08-05 瀏覽次數:881
新購買的車輛投保后未及時辦理車牌號碼,發生交通事故時,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已過,保險公司能否以此理由抗辯投保人的理賠申請呢?近日,句容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保險合同糾紛。
2014年9月23日,楊某為其新購買的的小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9月30日,又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10月29日,楊某在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領取了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13日。11月27日,楊某駕駛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道路護欄損壞。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負全部責任。后楊某花費醫療費300元、評估費450元、汽車維修費6050元及護欄維修費3600元。楊某按照保險合同要求賠償,保險公司以臨時牌號過期為由拒絕賠償。
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系誠信合同,楊某在向保險公司投保時明確告知投保車輛系新購車輛暫未上牌,而保險公司仍與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其只收取保費而不承擔賠償義務有違公平原則。同時,保險公司既未在交強險保險單和機動車輛保險單的特別約定和重要提示中明確載明車輛臨時號牌過期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亦未舉證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明確說明,楊某駕駛臨時號牌過期的投保車輛,并沒有因此導致投保車輛出險率的增加,也沒有使投保車輛的危險程度增加,沒有加重保險公司的風險和責任。故該車臨時號牌過期并不能導致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楊某醫療費300元、汽車修理費6050元、評估費450元、護欄維修費3600元,合計1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