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農民工中午下班后駕駛摩托車在鄉鎮公路上疾駛,不料與倒落在路上的電線相撞,導致傷殘。7月31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建陵供電公司賠償原告龐玉剛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5843.2元的80%,即76674.56元;被告建陵供電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000元,兩項合計由建陵供電公司共賠償79674.56元。

  2014年7月25日中午,農民工龐玉剛在本鎮工地做工下班后駕駛摩托車回家吃飯。驕陽似火,天氣炎熱,燥熱使他汗水直流,為了早點到家,他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沭陽縣沭城豪詩凱雅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金浪路交叉路口南約200米處時,與倒落在路面上的電線相撞,致車輛損壞、龐玉剛受傷,被送往沭陽縣中醫院住院治療27天,出院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肝損害、右側股骨粗隆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共花醫療費43080.08元。經某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龐玉剛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龐玉剛剛多發性復合傷,其左側(第3-7)多發肋骨骨折手術內固定治療,已構成十級傷殘;2015年3月3日,2.左側第3-7肋骨骨折手術治療、右側股骨粗隆骨折保守治療,建議其誤工、護理、營養期限傷后累計分別150天、60天、60天為宜。出院后,龐玉剛到法院訴訟索賠。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我國《電力法》第十六條規定,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本案被告作為電力設施的管理人,未能及時盡到對電力設施檢修維護義務,導致倒落的電線與原告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駕駛機動車駛入路口,既疏于觀察,又在遇情況時未及時降低行駛速度,致事故發生,其本身具有一定過錯。綜上,結合原告龐玉剛的損害后果與原、被告各自過錯行為之間的原因力,本院酌定被告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醫療費為43080.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6元、營養費為600元、誤工費為6147.12元、傷殘賠償金為44888元(含被撫養人生活費)。護理費參照護工標準計算60天為3600元,交通費酌定300元。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綜合考慮,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3000元。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