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兩個嬰幼兒在連鎖超市乘坐扶梯,自己卻不幸被電梯卡傷。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受傷的大媽周某將張家港某超市怒訴至法院。

  現51歲的周某平日里在家?guī)蛢鹤訋е鴥蓚€孩子,一個三歲,一個剛剛出生沒多久。2013年9月8日8時,周某右手拉著大孫子,左手推著嬰兒車里的孫女,來到家附近的一家超市準備逛逛。就在周某乘坐扶梯下樓到達扶梯底部時,嬰兒車卻被電梯擋板擋住了。因右手抓著孫子騰不出來,周某只得用力將嬰兒車往前推。就在周某推嬰兒車的時,令人驚駭的一幕發(fā)生了,周某的腳被扶梯狠狠卡住了。周某疼痛大叫,后被工作人員解救下來。

  周某當日被送至醫(yī)院治療,住院兩周共花去醫(yī)療費3萬余元。周某憤而于2014年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賠償已發(fā)生的醫(yī)藥費,法院按責任比例判決超市賠償其中的1萬余元。

  之后,周某一直感覺左腳時常疼痛。2014年9月12日,周某再次住院,并經鑒定,其左側踝關節(jié)喪失部分功能已構成十級傷殘。周某再次提出訴訟。

  張家港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周某乘坐扶梯下樓,左右手分別是嬰兒車和幼兒,未注意到自身安全。到扶梯底樓嬰兒車被扶梯擋板所阻時,無法用另一只手輕抬嬰兒車通過,而是用左手用力推、抬嬰兒車,增加了扶梯踏板在外力作用下與擋板形成縫隙并夾傷原告的概率,故對本起事故發(fā)生,周某存有過錯;超市作為賣場,應采取措施避免不特定人員在超市內遭受損害,但超市未派人員在超市的扶梯旁對乘坐扶梯的人員進行管理,對乘坐扶梯人員的不當行為進行勸阻,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亦有一定過錯。綜上所述,周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由周某和超市各承擔一半。最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周某各項損失合計5萬余元。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在生活中諸如電梯此類存有安全隱患的工具,相關負責人要及時做好維護工作,把好質量關,同時,大型超市也應派有1-2名工作人員對乘坐扶梯者給予安全提醒,避免危險發(fā)生。長輩們在日常為子女們帶小孩過程中,更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