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收貨后在結賬單上簽字,這樣的債務究竟應當由公司“埋單”還是個人“埋單”?近日,常熟法院宣判一起加工合同糾紛案件,該案原告沈某起訴被告蔡某按照其所簽字的結賬單給付半成品衣服進行加工費35208元,最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蔡某與丈夫戴某共同開辦常熟市民舜針織服飾有限公司,從事針織服裝、羊毛衫制造等業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戴某,被告蔡某系該公司股東。該公司租賃常熟艾利紡織品有限公司內的廠房進行經營。在此之前,戴某曾開辦過一家個體工商戶--常熟市春興針織廠,后于2011年3月24日注銷,但注銷后該抬頭的送貨單卻仍繼續使用。

  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原告沈某夫婦從艾利公司廠內拿取要加工的半成品衣服進行加工,加工完畢后又將衣物送至艾利公司廠內。在2015年2月16日,原告沈某找到被告蔡某要對之前的加工業務進行結賬,雙方核對數額無誤后蔡某在原告制作的結賬單上簽字確認。之后因為蔡某拖欠加工款數月不付,沈某遂將蔡某訴至法院,要求蔡某依據結賬單支付結欠的加工費。

  被告蔡某是否應承擔向原告支付加工費的責任?一種觀點認為,被告蔡某向沈某出具了結賬單,且由于送貨單抬頭仍系熟市春興針織廠的事實,相應的責任應由戴某承擔,而由于妻子蔡某自愿承擔債務,故被告蔡某應向原告支付加工費。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蔡某簽字確認是代表常熟市民舜針織服飾有限公司,且加工業務均是與該公司發生的,與其個人無關。

  常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蔡某向原告出具了由其本人簽字確認的結欠原告加工費的結賬單,該結賬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予以認定。根據該份結賬單,明確載明由結欠人蔡某向原告支付加工費。而民舜公司亦表示并不能免除被告蔡某支付結欠加工費的義務,故對于蔡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據此判決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沈某加工費人民幣35208元。

  【法官提醒】

  類似的加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一般基于信任,或者法律風險意識的淡薄,交易時往往不那么規范。一般來說,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簽字時雙方意思表示,確認欠款行為屬于個人還是公司。由此提醒市場經濟下的交易主體在訂立合同、付款結賬時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特別是交易主體一定要明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規避風險。(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