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民工朱某在工作中因雪天路滑摔成十級傷殘,事后竟然無人愿意賠償,百般無奈之下將建設項目包工頭訴至了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依法判決被告賠付原告各項損失9萬余元,各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朱榮(化名)已年近六旬,平日有時間就在工地上做小工賺錢。去年冬季某天, 朱榮在某建筑工地上經過雪過天晴的路面濕滑,一個踉蹌摔倒后竟致肩部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此后,朱榮曾多次與其老板(瓦工項目包工頭)協商,但都無果而終。朱榮無奈將其老板王朋(化名)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工程實際是王小明(化名,系王朋兒子)承包的,同時王小明掛靠在昆山某建筑公司并將其中的瓦工發包給了自己的父親王朋負責,朱榮是由王朋找來工地做小工的。昆山法院審理認為,該建筑公司作為被掛靠人,將自己承建的廠房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王小明個人,王小明又將其中的瓦工工程發包給王朋個人,故建筑公司和王小明均應依法對王朋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朱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正常行走時摔倒,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承擔3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朋賠償朱榮9萬余元,并由昆山某建筑公司和王小明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本案中,朱榮與王朋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朱榮受傷后,雖然起訴的是王朋,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追加朱小明及昆山某建筑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法院最終判決,王朋賠償朱榮9萬余元,并由昆山某建筑公司和王小明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