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險理賠協議后要求全額賠付,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顧斌 發布時間:2015-07-31 瀏覽次數:897
2014年4月24日,宋某駕駛卡車追尾撞上停在車道上等候信號燈的張某駕駛的摩托車,造成車輛受損、張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所在工作單位,在A保險公司為包括張某在內所有職工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的范圍包括:無醫保免賠100元、意外傷害險每人60000元、意外醫療險每人3000元。2015年1月21日,張某直系親屬(原告)與被告(A保險公司)簽訂理賠協議書,協議約定被告同意給付原告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30000元,協議涉及的保險合同的合同效力對該被保險人終止;原告同意放棄該保險合同項下其他所有與本次保險事故相關之權利并放棄通過其他方式主張權利。協議簽訂后,被告按約定支付原告保險金30000元。
2015年2月26日,原告訴至法院,以原、被告簽訂的理賠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該協議,且被告應全額賠付原告保險金63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的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親屬張某在保險期內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是2015年1月21日原、被告經協商自愿達成的,由被告賠付原告30000元保險金的理賠協議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且協議簽訂后,被告已按協議履行賠付了義務。而原告所主張的該協議顯失公平,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原、被告簽訂的理賠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且原告是在意思表示不受限的情況下與被告達成該理賠協議的,應當視為原告行使處分權放棄了可依保險合同理賠的權利。此外,本案原告據以要求撤銷理賠協議的理由是該協議“顯失公平”,但顯失公平應當是在雙方存在互相支付對價的交易行為中才有適用的余地,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該主張缺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