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申請錯誤 應賠償經濟損失
作者:姚劍梅 發布時間:2015-07-31 瀏覽次數:750
近日,宜興法院民二庭審結一起當事人因申請訴訟保全有誤而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的案件,法院判決訴訟保全申請人賠償被保全人經濟損失18萬余元。
2013年6月4日,捷力公司與昱輝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昱輝公司向捷力公司采購EVA膜。2013年12月16日,昱輝公司因EVA膜有質量問題向無錫中院提起訴訟,要求捷力公司賠償損失,同時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同年12月20日,無錫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捷力公司銀行存款40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實際凍結了捷力公司在兩個銀行帳帳戶內的存款133萬余元。2014年4月21日,無錫中院分別將捷力公司在上述銀行帳戶內款項259萬余元扣劃至無錫中院帳戶。
2014年9月5日,由于案件中涉及的質量問題無法作出鑒定,無錫中院依法判決駁回昱輝公司的訟訴請求,昱輝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3月6日,江蘇高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昱輝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決。2015年4月21日,無錫中院將259萬元凍結款項返還給捷力公司帳戶。案件雖然了結,但捷力公司的資金在此過程中遭受了不少利息損失。為此,捷力公司向宜興法院起訴,要求昱輝公司賠償因錯誤保全申請致其遭受利息損失20余萬元。
《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明確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的損失。宜興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案件敗訴,實際捷力公司并無支付質量賠償款的義務,因此捷力公司被保全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失理應由提起保全申請的昱輝公司承擔。鑒于被凍結款項利息由銀行照常支付,法院依法判決昱輝公司賠償捷力公司被扣劃部分資金的利息損失1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