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他人販賣毒品的情況下,李某(1991年生)先后兩次駕駛自己的轎車,將攜帶冰毒的張某從濱海縣一鄉鎮運送至縣城跟魏某進行毒品交易。近日,濱海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李某于20111月和2月的兩個晚上,在明知張某販賣毒品的情況下,先后兩次駕駛自己的轎車,將攜帶冰毒(甲基苯丙胺)的張某從濱海縣天場鎮運送至濱海縣城跟魏某進行毒品交易。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運輸毒品罪。近日,濱海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張某、魏某因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同時被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