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本是一公司客服專員,一天,公司突然通知她調至生產一線任管理員,處理生產現場的各種生產及員工問題,要求立即到任。小李拒絕,不料公司隨即解除了勞動關系。小李覺得既委屈又氣憤,馬上申請仲裁,后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近期無錫市濱湖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2012年,小李入職錫城某公司,分兩期簽訂了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李的工作崗位為客服部客服專員,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管理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作為客服專員,小李平日接待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工作環境相對寬松,她很喜歡這份工作,盡心盡職。2014年6月3日,公司突然下發通知,稱因公司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撤銷客服部,重新安排小李及該部門其他員工的工作崗位。就在小李等人惴惴不安時,新的通知隨即下達,要求她和另外幾名員工立即交出原工作,至該公司的合作單位鍛煉學習制造承攬業務現場,實質是管理一線操作員工,處理生產現場問題。新的工作地點在十多公里外的另一個區。小李等人納悶了:新崗位與自己所學專業、工作經歷都不相關!而且工作地點離家太遠,工資待遇也不明確!小李等人當即拒絕,數天中仍舊堅守原崗位。在接下來的周例會中,公司單方面宣布解除與小李等原客服部員工的勞動合同。小李等人認為公司處理十分不公平,拒絕簽署相應文書。公司就將辭退通知書放置于她們辦公桌上了事。萬般無奈的小李等人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未有結果,起訴要求公司給予賠償。

  濱湖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稱因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進行內部規劃調整,才撤銷客服部,調整了小李的工作崗位。但從公司損益表上可以看出各項數據一直在波動,部分月份公司仍在盈利,故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公司所說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經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另外,小李等人的崗位前后工作內容、職位、工作地點均發生變化,前后崗位沒有任何關聯,公司也未告知薪資待遇情況,且公司的核準經營項目為勞動保障事務代理、職業培訓、境內勞務派遣,并不包含承攬管理,顯然公司的調崗行為不具備合理性。據此,濱湖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判決要求該公司依法支付小李等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官提醒:法律上所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通常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即使公司存在效益下降的事實,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也應就勞動合同變更與勞動者進行充分協商,而不能單方倉促、任性決定。即使原來的崗位取消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崗位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崗位亦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