礙于情面幫人擔保成“老賴”被執行
作者:錢向榮 陳雙 李慧 發布時間:2015-07-27 瀏覽次數:775
近日,南通農商行興仁支行會議室內,“鐵腕行動治老賴,嚴懲拒執不手軟”的標語格外醒目,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近20名執行法官正在與10多名“老賴”談話,向他們發出最后通牒,突破老賴的心理防線。
“我們和王雨峰一分錢交情也沒有,純粹礙于面子才做了擔保人,自己一毛錢都沒借過,為什么要讓我們背這黑鍋?”盡管法官費盡口舌,做了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但收效甚微,王某新等幾名村民還是固執己見,一個勁兒地“喊冤叫屈”。
經了解,2010年8月12日,被告王雨峰及葛某、王某新等4人與南通農商行興東支行簽訂了一份《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4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存入王雨峰的賬戶,葛某、王某新等4人為王雨峰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然而貸款到期后,王雨峰并未履行償還借款義務,農商行遂把王雨峰及4名擔保人一同告上法庭。而4名擔保人辯稱,該借款是王雨峰借用的,應由王雨峰償還后,不足部分由擔保人償還。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4名擔保人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是明知的,故對其提出的抗辯和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認為其擔保是連帶責任擔保,也就是說葛某等四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當天上午,法官再三向王某新等宣講法律,敦促其履行法律義務。但王某新、王某建、葛某仍然拒絕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法官可當場對其進行司法拘留。見法院動了“真格”,三人懾于強大的執行力度,在拘留所門口積極籌款,共償還16萬元,法院遂提前解除拘留。當初的好心擔保,卻落得現在的下場,這是王某新等人怎么也想不到的。
當天的執行現場看到,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最終把自己送進班房的;也有經說服教育,最終幡然醒悟的;還有像葛某等三人一樣,見法院動了“真格”才履行還款義務的。同樣因擔保成被告的朱某,不同意償還原告橫港信用社的借款和利息,當天法官在對其進行說服教育仍拒不履行后,對其下達司法拘留14日的通知書,朱某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立馬轉變了態度,當場撥通家人的電話,履行還款義務。法官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據悉,通州法院此次為期15天的涉金融案件專項執行活動,重點執行被執行人有一定履行能力,但又拒不履行法律義務,需要采取搜查、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案件。當天通州法院執行局現場執行款項共52.72萬元,銀行扣劃存款6.9萬元,凍結資金31萬余元,扣車2輛,拘留9人。“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手段,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債務的履行,假如說拒不履行,構成刑事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州法院執行局執行員趙金鋒說。
通州法院開展“涉金融案執行風暴”專項集中執行活動,對老賴無疑起到一個極大的震懾作用。本次集中執行的涉金融案,其中不少被告為擔保人,很多擔保人以為擔保只是走走形式,礙于親朋好友的面子,隨意為別人的借款擔保。當他們在擔保書上簽下自己的名字時,殊不知“擔保人”這三個字背后是巨大的責任風險。上述案例中的被告就因為缺乏法律意識,因此身陷擔保泥潭,成為被告人,最終吃了啞巴虧。
據通州法院執行局實施科科長袁東華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債務人到期未償還債務的,如果有人為這筆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則債權人可以要求該保證人償還債務。也就是說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一旦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就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日常生活中人際關系盤根交錯,面對借貸行為,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輕易擔保,到頭來搭上自己的金錢與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