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受害人未將肇事者交付的預付金及時返還,肇事者一紙訴狀將受害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9月,原告包某駕駛汽車與案外人謝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包某向交警部門交納事故預付金15000元。后經認定,原告包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摩托車駕駛員謝某及乘坐人楊某不負此事故責任。經法院調解,原告包某給付摩托車乘坐人楊某事故賠償款8000多元。事故全部處理完畢后,包某前往交警部門準備領取之前交納的預付金,卻被告知其中的7000元已經被楊某領取。在索要無果后,原告包某將被告楊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人楊某返還7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該案中,被告楊某的損失已賠償完畢,其在交警部門領取的7000元系原告交納的事故預付金,應當返還給原告,但被告并未返還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7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且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經核算,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短期貸款利率,該7000元的孳息計算為420元。于是依法判決被告楊某返還原告7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