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以及其他責任主體賠償給死者家屬的保險金和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日前,常熟法院已判決生效的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就明確認定這類保險金和死亡賠償金都不是遺產。

  該案源起復雜。四年前的3月28日,在一起多車相撞事故中,摩托車駕駛員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多人受傷。此后四年時間里,該起事故中牽涉到的多方賠償責任在常熟法院歷經幾場官司,方塵埃落定。保險公司以及事故中應該承擔責任的各方主體最終賠償給死者劉某的父母合計30多萬元,其中最大額的就是保險金和死亡賠償金兩筆,占據總金額的90%以上。當然,因為劉某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也要對另外的傷者承擔賠償義務。其中,傷者之一的黃某就于2013年起訴要求死者劉某的父母賠償損失,常熟法院判決劉某父母在繼承劉某遺產的范圍內賠償黃某各項損失合計16萬多元。因劉某父母未主動履行義務,黃某申請執行,但劉某父母名下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黃某遂向法院起訴,再次狀告劉某父母,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劉某所獲得的保險金、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

  常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該案中黃某要求確認為遺產的保險金和死亡賠償金實際均為劉某父母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是一種對死者近親屬未來可預見收入損失的物質性賠償,這是死者去世以后才能實際獲得的費用,不是對死者的賠償,也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更不屬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因此黃某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了原告黃某的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