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房產抵押還債 女子因合同詐騙罪獲刑
作者:李寧倩 沈小峰 發布時間:2015-07-24 瀏覽次數:734
因欠下巨額債務,女子心生歪念,試圖通過騙取房產另作抵押的方式還債。近日,無錫市南長法院對該起合同詐騙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
2012年中旬,張慧在外欠下巨額債務,面對債主不斷追討,她產生了騙取房產抵押還債的想法。同年7月,張慧經朋友介紹認識陳冬,此后張慧以4500萬元的價格與陳冬簽下房屋買賣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先由張慧支付定金500萬元,房屋過戶前再將1000萬元匯入房產管理局的銀行暫保管賬戶內,剩余的購房款3000萬元待房屋完成過戶手續后,由陳冬代理張慧以房屋作為擔保物辦理銀行貸款。并約定所得房屋貸款首先支付給陳冬,剩余部分歸張慧所有。
為了充分騙得陳冬信任,張慧很快籌借到500萬元支付了定金。成功消除陳冬的戒心后,同年8月,張慧與陳冬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然而此后,張慧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房產交由陳冬去銀行做抵押貸款,而是將房產另抵給了他人,并獲得了4500萬元的抵押款。面對陳冬的不斷追討,張慧又支付給陳冬1800萬元,余款則被其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及消費。直至案發時,張慧仍有1870萬元未予歸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
法官認為,在進行大額交易時,雙方應秉承買賣誠信原則,充分尊重合同約定的內容,營造健康的交易氛圍。在合作前,也應對交易方的資金情況進行了解,以免落入騙局。(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