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存款澳門被刷 返境維權儲戶銀行各半負擔
作者:范君義 發布時間:2015-07-23 瀏覽次數:785
理財金賬戶卡澳門被刷近百萬元,要錢未果訴諸昆山法院。2014年10月27日,昆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銀行賠償周某理財金賬戶資金損失499899.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13888元,由周某負擔6944元,某銀行負擔6944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日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來,2008年5月份,周某到某銀行申請辦理財金賬戶借記卡一個,理財金賬戶的戶名為周某,系無折戶。理財金賬戶卡右下角處有“UnionPay銀聯”標記。同時,周某申請開通網上銀行對外轉賬功能。開卡之后,每年周某在該理財金賬戶上均發生多筆存取款業務往來。然而,在該卡背面的簽名條上,周某未作簽名。2013年1月21日,周某隨團到香港游玩。2013年1月24日23時28分,周某理財金賬戶卡在澳門永勝表飾市場由姓名為羅某的人持卡交易并輸入正確密碼成功“消費”999789.53元,并由羅某在銀行存根聯及商戶的銷售單上簽名。當日23時31分,周某理財金賬戶上的銀行存款被扣款999789.53元。
周某收到賬戶存款被人消費的電話短信提示,即于2013年1月24日23時43分告知張某由其通過網上銀行在浙江省杭州市將200萬元存款轉入張某賬戶。同時,周某攜帶涉案理財金賬戶卡到香港尖沙咀警署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第9隊報案。且周某的兩個朋友受周某的委托在2013年1月24日23時46分至1月25日0時11分期間內,分別向某銀行的電話客服系統95588報案并要求辦理涉案理財金賬戶存款的凍結業務。2013年1月25日,周某隨團到澳門。之后,周某因與某銀行就理財金賬戶上999798.5元的存款被消費扣款事宜與某銀行進行賠償交涉未果,故訴至法院而引起糾紛。
另查明,涉案理財金賬戶被刷卡消費999798.53元時,POS機使用的是磁條讀入且帶密碼。
法院認為:某銀行經周某申請為周某辦理并發放了理財金賬戶卡,周某實際存儲并使用該理財金賬戶卡多年,雙方的儲蓄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本案是否存在偽卡交易的情形?二、某銀行是否應承擔責任及責任范圍如何確定?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是否存在偽卡交易的情形。周某認為,案涉澳門消費發生時其身在香港,且就該消費事宜向香港警方報警,并于報警時提供隨身攜帶卡片,故該卡在澳門的消費并非本人使用真卡操作。某銀行認為,周某向香港警方報警時出具的銀行卡未經驗證真偽,故其無法證明報警時持有真卡,進而無法認定案外人在澳門消費時使用偽卡。
法院認為:該案涉消費于2013年1月24日23時28分完成,周某于當日向香港警方報警,并向警方提供其隨身攜帶的理財金賬戶卡,該卡提供警方后即脫離周某控制、并由警方決定采取何種程序驗證卡片真偽,此種情形之下,周某報警時向警方提交偽卡并不符合一般常理。此外,周某委托他人于2013年1月24日23時43分將卡內資金200萬元轉出,并委托他人于2013年1月24日23時46分、2013年1月25日0時1分分別致電某銀行客服要求辦理掛失業務。周某發現卡內余額發生異常變化后,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報警、處理卡內剩余資金及掛失的行為,為防止損失擴大進行妥善處理,符合一般持卡人在相應情形下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并且,根據某銀行提交的案涉理財金賬戶在澳門消費時的交易憑證,該次交易為案外人羅某完成,并非周某本人。因此,在某銀行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情況下,根據高度蓋然性規則,法院認定該賬戶于澳門的消費行為系案外人偽卡交易,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二,某銀行是否應承擔責任及責任范圍如何確定的問題。周某認為,某銀行未對卡內存款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未有證據證明周某有泄露密碼的行為,故某銀行應對該卡被盜刷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某銀行認為,周某未能充分證明“人卡未分離”,故其主張澳門消費為“盜刷”證據不足,且該卡在澳門消費使用的POS機并非某銀行安裝,故某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中國某銀行理財金賬戶章程》及《中國某銀行借記卡章程》規定,周某持有的案涉理財金賬戶卡為先存款后使用、某銀行負有還本計息義務的借記卡,應認定某銀行與周某之間儲蓄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某銀行應根據持卡人周某的請求完成償付本息的義務,周某作為持卡人亦應對自身賬戶資金安全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對直接關系交易安全的賬戶密碼應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本案中,周某理財金賬戶內資金經偽卡交易減少,該偽卡交易雖涉及第三人刑事犯罪,但并不影響某銀行因儲蓄合同法律關系產生的義務,因第三人犯罪行為導致的資金減少并不免除某銀行向持卡人承擔不能足額償付本息的違約責任。同時,守約方履行合同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違約方的責任。
首先,案涉理財金賬戶卡系某銀行制作并發放,是實現雙方合同功能的工具或載體,且卡內信息涉及持卡人重要隱私及財產安全,某銀行應為保證卡內信息安全提供技術支持。某銀行對持卡人在中國銀聯所認可的終端消費進行確認并結算,亦應保障此種衍生金融服務的交易安全。案涉理財金賬戶卡被他人復制并使用,表明某銀行發行的卡片在技術上存在被復制、盜刷的風險,合理控制并分擔風險應認為是某銀行的合同義務,故某銀行應對案涉偽卡交易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銀行與中國銀聯之間應認定為委托代理關系,由中國銀聯平臺完成的交易最終產生的權利義務歸屬于發卡行,故某銀行關于不應承擔責任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周某于偽卡交易發生前曾將關涉賬戶資金安全的電子銀行密碼及網銀U盾交付案外人使用,由案外人在網上銀行進行大額資金的交易操作,周某未謹慎使用該卡的行為增加了密碼泄露、影響賬戶安全的風險,應相應減輕某銀行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如今,銀行卡刷卡消費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人們重要的支付方式,而其給人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借助各種途徑,非法盜取銀行卡信息進行刷卡消費,不僅給消費者帶來重大損失,還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用卡秩序。本案中,周某將理財金賬戶的網銀密碼及U盾交付張某保管并由張某操作使用,未盡到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的義務,故其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某銀行未能盡到保障周某賬戶資金安全和謹慎審查銀行卡的義務,亦應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日常消費過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且不可隨便將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