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后,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出現事故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拒絕理賠?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14年1月,王某在句容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其中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8萬元,保費為120元,保險年限為1年。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其中,該險種責任免除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保險合同訂立后,王某按約支付保費120元。2014年5月,王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生事故意外死亡,后王某的妻子和女兒依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保險金8萬元遭拒,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保險期間內,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身亡,雖然公安機關認定王某系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保險合同中也有“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約定,但公安機關將電動三輪車納入機動車范疇進行事故處理,僅是在行政管理領域依據行政規章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電動三輪車所作出的認定,而電動三輪車是否屬機動車、駕駛人駕駛電動三輪車時應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電動車是否需要辦理車輛行駛證,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無相關的明文規定;在實踐中,電動三輪車也不可能像機動車一樣登記上牌、領取駕駛證、投保交強險;且在王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也未對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事故保險人免責作出明確約定。綜上,保險公司提出“王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句容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賠償王某身故保險金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