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水法院民二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出具罰款決定書,懲治惡意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凃某、朱某、豪力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凃某(系豪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豪力公司股東之一)、豪力公司郵寄送達訴訟文書。朱某簽收了訴訟文書;豪力公司因“遷移新址不明,且無法聯系收件人”,因此信件被退回;凃某由于無法送達而導致信件逾期退回。在法定期限內,朱某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法院依法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凃某、豪力公司送達訴訟文書,并在公告期滿后,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4)溧商轄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在法院依法向凃某、豪力公司公告送達后,根據登報時間計算,凃某、豪力公司應于2014年5月12日視為送達完成;凃某、豪力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市中院作出管轄權終審裁定后,在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的情形下,法院只得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凃某、豪力公司送達。

  2014年12月2日,凃某及朱某委托同一名律師代理本案訴訟事宜。凃某本人未出庭;同時其作為豪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委托律師代理豪力公司進行本案訴訟事宜。在本院要求凃某本人出庭應訴后,凃某予以拒絕。相關事實表明,凃某了解本案訴訟的存在,并對案件的審理進程完全知悉。凃某在明知案件訴訟存在的情形下,采取回避的方式,拒絕簽收法院依法向其送達的訴訟文書,導致法院不得不通過多次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審理進程,延長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凃某委托律師出庭應訴,但作為豪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拒絕代表公司出庭應訴。在本院要求凃某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時予以拒絕。凃某的上述行為,試圖通過采取回避的手段,迫使法院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延長案件的審理期限,以達到其拖延訴訟的目的。凃某的上述行為,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被告凃某罰款50000元。

  為保障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進行,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法律具有嚴肅性,任何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在當事人惡意妨害民事訴訟的情形下,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保障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