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近日,泰州中院出臺《關于市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實施辦法》,進一步發揮法院、檢察院在維護社會穩定、統一司法尺度方面的重要作用。《辦法》提出,檢察長列席的事項范圍應該按照共同應對社會影響重大案件、統一法律適用尺度和發揮法律監督職責等原則確定。《辦法》中對六項應通知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和五項可以通知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要求,檢察長或其委托的副檢察長在聽取合議庭案件匯報后、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前,必須發表書面法律監督意見,法律監督書面意見存入法院案件卷宗。案件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檢察長或其委托的副檢察長可與審判委員會委員在主持人主持下自由討論。主持人作討論小結時應對檢察長或其委托的副檢察長的法律監督意見作出歸納。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筆錄應當記載檢察院列席人員口頭討論意見。該《辦法》的出臺必將對進一步提高泰州法院審判工作水平、做到審判公開、公正、透明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