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響水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七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某,生于1988年,初中畢業后賦閑在家。曾因盜竊,于2006718日被江陰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天。被告人顧某因追求王某不成而懷恨在心,發狠要報復王某的家人。20117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顧某至王某父母居住并經營的“早點快餐”,用買來的汽油倒在緊挨在房屋外面的炭爐處,待汽油沿炭爐流入屋內后,被告人顧某用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汽油,待火燒著后離開現場,意欲燒死王某父母達到報復的目的。后因王某父母及時發現,將電線、液化氣罐等物品挪走從而未造成嚴重后果。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為泄憤采用放火的手段,欲殺害他人,因作案地點在居民居住群,其行為可能危及其他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故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為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