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過世后,吳老太一直隨大女兒劉娟生活,而小女兒劉梅則居住在老先生留下的老房中。近日,兩姐妹為房屋的繼承權起了爭執,其后,劉娟將劉梅告上了無錫市南長法院,要求確認老房歸其一人繼承。

 

大女兒劉娟拿出一份1995年二老簽訂的契約,上面明確寫到房屋愿遺給劉娟居住。然而劉梅認為,這份契約并不是遺囑,其內容也不能證明父親將遺產留給劉娟一人繼承。劉梅還提出,由于母親由大姐照顧,自己經常無法行使探視權,無法盡到孝敬老人的義務,有時甚至還需找到當地居委或撥打110來進行調解。劉娟則提出小妹未能負擔母親生活費,且其擁有一把房屋備用鑰匙,隨時可以行使探訪權來進行駁斥。

 

法官在所有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向吳老太征詢了房屋處理意見,吳老太表示其愿意將其房屋中所有份額及應繼承其丈夫的份額一并贈與大女兒劉娟,同時提出在贈與結束后,劉娟必須保證其在該套房屋中居住到死亡。劉娟當場對母親的要求表示同意。

 

考慮到吳老太在房屋中享有的份額較多,且吳老太與劉梅就老太在訟爭房屋內的居住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實際情況,法院將訟爭房屋歸并給劉娟所有,劉娟支付劉梅房屋歸并款4萬元。

 

法官認為,契約中提到的居住權并不能視同為產權,劉娟提出的房屋應歸她一人繼承的說法沒有法律根據。且該案涉及到老人的贍養問題,應在保障老人居住權的前提下,再對房屋做出適當處理。(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