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法院埠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贍養糾紛案。

 

原、被告是父子關系,原告是被告的父親。原告今年85歲,有兩次婚姻,生育三個子女。大兒子是原告與前妻所生,離婚后一直由前妻撫養,二兒子即本案被告是原告與現任妻子所生,女兒出嫁在外省。

 

201011月,原告以被告未盡贍養義務為由將被告訴至本院,在本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每月給付原告140元贍養費,并負擔其1/3的醫療費。

 

這兩年原告一直寄宿在親戚家房子里,現房屋要租給他人使用,原告不得不搬離。原告在被告門口臨時搭帳篷居住,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其提供住房兩間。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共生育三個子女,在大兒子幾歲時就與前任妻子離婚,導致大兒子對原告不愿贍養,女兒遠嫁他鄉,兩三個月看望原告一次,每次只是給原告一百元生活費。原告從60歲到現在所有的生活開支都是由他負責,從上次法庭調解到現在都是我租房子給原告住,而且原告這兩年的醫療保險錢都是他交的,已經盡到贍養義務,故不愿意再提供房屋給原告。

 

庭審中,承辦法官試圖調解,努力做被告的工作,勸說被告騰間房屋為原告居住,無奈被告及其家屬態度堅決,對原告幾次將其告到法院更為不滿,甚至原告的老伴也對原告棄之不理,原告處境十分孤立。考慮到此案件性質,后期執行以及社會效果,法庭并沒有當即作出判決,而是將此案情況積極與當地政府積極協調。最終三棵樹鄉政府同意給原告新建臨時住房,供老人居住,被告每月給付贍養費,此案得以解決。

 

該案雖已審理終結,但暴露出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不能以之前所盡義務的多少,對抗現在贍養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雖然被告稱已經贍養原告二十余年,但現在原告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而且無房居住,在此情況下被告理應提供房屋供原告居住,保障老人晚年生活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