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結合“作風建設年”活動,明確規定了執行案件十個環節的具體期限,確保了執行案件快執、快結。今年1-5月份,該院執行案件400件,執行標的額達1500萬元,沒有一件超執結案件。

1、明確立案審查期限。立案庭應在收到執行當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當日立案,復雜、疑難案件不得超過7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三天內裁定不予受理。

2、明確分案和送達期限。立案庭在收到執行案件后三日內,負責將案件信息輸入案件管理系統,并進行分案,將案件送與執行機構承辦人。

3、明確財產調查期限,承辦人應在接到案件后五日內送達執行文書。并在收案后三日內與申請人聯系,要求申請人繼續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或財產線索,在收案后三日內或在申請人提供新的財產線索后十日內完成調查內容。

4、明確執行裁決期限。對已查明的財產等需裁決事項,執行人員應在三日內作出執行裁決。

5、明確執行措施實施期限。對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拘傳、罰款、拘留等決定,應當在作出裁決七日內執行完畢。

6、明確扣押、查封物品交接、處理期限。對未指定被執行人保管人的物品,能運回的一律在物品運回法院的二日內交法警大隊保管。

7、明確委托簽定、評估、拍賣、變賣期限。承辦人應在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后30日內決定是否委托鑒定、評估、拍賣,并交由法警大隊統一辦理。

8、明確執行異議轉移、辦理期限。承辦人應在收到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五日將案件有關材料裝訂成冊后交審監庭處理。審監庭應在提出異議的二個月內審查完畢。

9、明確暫緩執行措施的期限。對出現暫緩執行事由的,暫緩執行的期限為三個月。

10、明確執結期限。執行案件應在六個月內執結,無正當理由未在六個月內執結的,追究相關執行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