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江法院通過多輪調解化解一起“不作事故責任認定”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三方當事人均對結果表示滿意。

 

2010112下午三點左右,貨車司機張三駕駛車輛沿著吳江市桃源鎮青云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青云派出所門口時,遇到李老太攜人力三輪車沿青云大道由東南向西北橫穿道路,貨車左前角與三輪車尾部右后角相撞發生事故,事故造成李老太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01125,吳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為,李老太在事故中是駕駛三輪車還是推三輪車通過機動車道,該情況以現有證據無法查證,而該證據是認定本起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此后,悲痛欲絕的李老太親屬將張三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張三的貨車。

 

吳江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按照法定程序保全了張三的車輛并將應訴通知書等送達張三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是確定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本案中交警部門不作事故責任認定,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困難。承辦法官依法調取了事故現場照片、事故示意圖、詢問筆錄等相關證據。

 

庭審中,雙方針鋒相對,劍拔弩張。張三認為,李老太當時橫穿馬路,并沒有下車推行而是騎在三輪車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著重大過錯;被告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就應該按照同等責任予以賠付;而原告堅持認為張三是機動車應負全部責任。案件處于僵持階段,雙方互不相讓。承辦法官努力做當事人工作,最終,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310000元,但要向總公司匯報;張三也同意賠償原告64000元,扣除已經支付的34000元,再賠償30000元,但張三講自己現在沒有錢,需要一段時間籌集。

 

就在第二天簽協議時,保險公司突然打來電話說,經審查被保險人張三當時投保的時候沒有買不計免陪,因此還需扣掉一部分,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290000元,原告知道后堅決不肯,案件重新進入了僵局。此時,承辦法官連續十幾次聯系原告及代理人并分析案件情況,指出受害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經過法官耐心地做工作,原告終于答應了保險公司的賠償方案。

 

本以為案件就此結束了,誰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張三講自己根本無法在這么短的時間內湊齊這么多錢,失去親人的三原告這時終于抑制不住內心的悲痛,提出要找張三算賬。承辦法官為避免矛盾可能激化,于是再次撥打電話反復做受害者親屬及被告張三的工作。一方面安慰受害者親屬,并向他們釋明訴訟風險,被告張三是外地人,且保全的車輛也不值多少錢,如果張三離開吳江的話很有可能拿不到錢。另一方面極力督促張三籌錢。經過幾輪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張三賠償原告20000元,當庭給付。最終,在法官的見證下,三方簽訂調解協議。法院出具解封裁定書,張三順利地拿到了車子。事后,三方當事人均十分感謝承辦法官為本案所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