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法官運用新近出臺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相關條款,成功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較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該院法官與時俱進,不斷學習新的適用法律條款,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的一個成功典范。

 

20095月,原告在被告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險。2009916,原告發生了交通事故,經金湖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原告構成交通事故八級傷殘。在原告向被告理賠意外傷害險時,被告以原告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傷殘程度為由拒絕理賠,遂原告將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依據該《通知》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對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或者《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相關標準評定構成八至十級殘疾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的七級殘疾標準賠付。”,改變了以往只能酌情給于受害人一點補償的做法,明確了被告的賠付義務,更進一步對雙方當事人耐心細致的做了大量工作,使雙方當事人能夠主動和解,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簽訂了調解協議。不僅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更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