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法院沿江法庭四項措施強化訴調對接促社區和諧
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5-25 瀏覽次數:1755
本網南京訊:為及時調處日益增多的矛盾糾紛,促進社區和諧,六合法院沿江法庭積極探索和實踐化解社會矛盾的新途徑,采取四項措施強化訴調對接工作。該庭通過深化協助調解,創新委托調解,將化解矛盾的社會力量與審判力量有機融合,通過制度創新和完善把訴調對接工作不斷引向深入,形成了社會調解和司法調解互為依托、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有力地維護了法制的統一和社會的穩定。
一、注重調解組織對接,強化訴調對接工作的組織保證和措施保障。訴調對接工作是應對當前案件糾紛易發多發狀況、徹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多元解決機制,是司法機關今后較長一段時期內必須全面深入開展的一項重點工作。為了搞好這項工作,該庭在強化審判管理的同時,始終把開展和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放在突出的位子,通過多種措施強化落實。一是明確人民法院在開展訴調對接工作中的指導職責。二是設立了指導民調的專門工作小組,完善組織分工。民調指導小組擔任轄區相應街道的人民調解指導員。三是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一方面把訴調對接工作的成績作為評先評優和業務能力考核的指標,另一方面每一季度及年終由轄區街道對調解指導員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四是建立聯系溝通制度。定期和不定期與社會大調解機制中的其他部門聯系,與轄區各司法所建立了定期聯席會議制度。約定每隔3月與轄區5個街道司法所所長交流和探討解決矛盾糾紛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促進訴調對接機制的健康發展。
二、注重調解業務對接,提升基層調解組織人員的調解技能。發揮非訴調解各項功能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必須要保證大調解對糾紛的解決方案與法院解決糾紛的方案基本一致,差距不能過于懸殊,否則極易造成當事人重新將糾紛訴諸司法,從而影響司法外調解的價值。為此,該庭注重發揮對人民調解員的指導與監督功能,從提高法律業務水平入手,努力提高他們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處理糾紛的技巧和能力。一是定期在各街道舉辦指導人民調解法律知識講座,有計劃地選派業務骨干參加街道辦事處例會及疑難案件分析會,參與基層調解組織矛盾糾紛的梳理工作,解答他們在調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今年以來,該庭先后在街道開展了以婚姻法、物權法以及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關系等內容的講座三次,培訓人民調解員300多人次。二是組織調解員旁聽開庭,選擇典型案例組織觀摩庭審。三是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案件的調解。在開展巡回審判或審理鄰里糾紛、贍養糾紛等涉及群眾生活和農村道德風俗案件中,該庭主動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案件的調解,或邀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調解員參加合議庭辦案,挖掘調解潛力,保證辦案效果,同時也使他們通過參加法庭辦案提高依法規范調處糾紛的意識和能力。自去年3月以來,委托調解和邀請基層組織協助調解案件近10件,一季度該庭民商事案件調撤率達到了53.2%。
三、注重調解方式對接,增強訴調對接工作的實際效果。該庭針對各類案件的不同特點和案件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采用不同的對接方式。一是加強訴前調解。對婚姻家庭類糾紛、鄰里糾紛等通過先行調解有助于解決的,由在立案窗口接待的法官對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優勢進行訴前法制宣傳,盡可能引導當事人尋求和接受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二是及時介入社會調解。在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疑難、復雜或矛盾較大的糾紛時,法庭提前主動快速介入或應邀及時介入進行指導配合,對糾紛進行聯動調解。2006年底,在滁河改造涉及的房屋拆遷中,有一處房屋因10多年前雙方在買賣過程中未進行產權過戶,而買方已在多年的使用過程中對房屋進行了重大程度的修繕,原賣房人為了得到房屋拆遷補償主張10多年前的房屋買賣因未辦理過戶手續而無效,同時因未拿到拆遷補償阻饒房屋拆遷,嚴重影響著馬汊河治理工程的進展。法庭得知這一情況后主動介入,及時指導西廠門街道司法所積極組織調解,并參與疏導、調解,促使此問題很快得以妥善解決。三是借助社會資源進行聯合調解。法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邀請和委托調處中心或人民調解組織協助調解。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邀請交警部門協助調解;對勞動糾紛案件,邀請或委托工會組織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在交警部門設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街道司法所設立了法庭巡回審判點,借此更好地開展訴前調解、委托調解。邀請人民陪審員、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加大了調解力度,鈍化了社會矛盾。四是做好延伸調解。對婚姻關系、相鄰糾紛、群體性糾紛等審理完畢后,法庭認為需要繼續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的,將案情告知街道調處中心和基層民調組織,請他們協助法庭做好案件的延伸調解工作。同時,對不符合起訴條件,不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民間糾紛,及時函告糾紛所在地的人民調解組織或相應的行政部門,由法庭和調解組織或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平息糾紛的工作。
四、注重調解效力對接,促進人民調解和其他調解的規范化。為應對當前民間糾紛的新特點、新變化,發揮人民調解和其他調解組織在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中的積極作用,該庭通過多項建議和措施,努力實現人民調解和其他調解組織調解的規范化和法制化。一是建議對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處理過的糾紛案件,必須進行登記,有協議筆錄、雙方當事人簽字的調解協議書等,工作程序和工作紀律要規范。二是對經過人民調解或其他調解組織調解未能解決的糾紛,當事人要求訴訟的,相關調解組織要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同時該調解組織及時與法庭聯系,以便法庭了解相關情況。三是法庭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或經過人民調解或其他調解未成功的案件時,要先行調解。四是法庭重視人民調解在處理民事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對在人民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權利義務內容明確、由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的調解協議,經過庭審質證,凡不違背法律、法規,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無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法院予以確認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以維護調解協議的拘束力,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該庭通過訴調對接工作的開展,不僅緩解了審判壓力,減輕了當事人訴累,而且法官和各調解機構人員的調解能力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社會各界對法庭工作的滿意度也大幅度提高,促進了社區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