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且抗拒、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等人因與陳某的債務問題,先后聚集到揚中有關部門上訪,要求該部門幫助討要債務。為進一步施壓,被告人徐某等人在附近揚中某主干道上一字排開,將該主干道橫向截斷。被告人徐某為有效攔截過往車輛,指揮并安排部分上訪人員根據其要求進行排列,封堵道路。被告人徐某等人在警察出警后仍不聽勸阻,阻礙民警執法造成該路段車輛無法順利通行約30分鐘,造成交通秩序嚴重混亂。

  據被告人徐某交待:被告人徐某家庭條件一般,因受到高額利息誘惑而分兩次借給陳某25萬元(另悉:陳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案涉及被害人多達700余人)。為討要借款,徐某同其他被害人相約到某部門上訪。“就是想通過堵路攔車制造聲勢,給政府施加壓力,逼政府出面幫我們把錢要回來”,被告人徐某事后對民警如實說。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險和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該案系揚中法院首例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定罪量刑的案件。首先作以下三點說明:一是先行行為與該犯罪構成沒有關系。被告人徐某辯解阻礙交通系借款糾紛先行行為引起,不能作為犯罪的依據及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二是權益受損應當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被告人徐某等人借款行為帶來的損失可以通過申報債權、成立維權小組等方式解決,并可敦促相關單位盡可能多的發掘陳某財產以按比例發還涉案被害人。三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構成犯罪。被告人徐某此次“鬧訪”行為符合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法律構成,具備故意犯罪的特征。具體結合本案:雖然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無疑,但是其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不大。法院綜合量刑情節,對被告人徐某適用緩刑頗為得當。提示廣大市民:高額回報借貸需謹慎,其中往往伴隨高風險且沒有保障的“投機行為”容易造成財產損失的危險。若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