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盜竊被失主發(fā)現(xiàn),一男子情急之下竟咬傷失主企圖逃跑。日前,該男子雖未竊得分文,但因有咬傷失主之情節(jié)而轉化為搶劫犯罪,被通州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連同其犯有的其他盜竊犯罪,被法院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阿某、李某均系四川人,文盲。2014年12月,兩被告人來到南通通州,企圖盜竊作案。2014年12月10日凌晨,兩人來到南通市通州區(qū)金沙鎮(zhèn)景怡花苑4號樓,被告人李某在樓下負責望風,被告人阿某沿落水管攀爬、翻窗進入4樓一戶人家,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220元。

  初次作案即得手,然所得不多,兩被告人決定再作一案。當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繼續(xù)在樓下負責望風,被告人阿某則沿落水管攀爬、翻窗進入3樓一戶人家,準備實施盜竊。就在被告人阿某翻箱倒柜尋找錢財時,該戶失主季某被驚醒,并一把抓住在正行竊的被告人阿某。被告人阿某為掙脫被害人季某的控制遂采用咬手、掐脖等方式毆打被害人季某,季某不得不放手,后被告人阿某翻窗沿落水管爬下后逃走。經(jīng)鑒定,被害人季某頸部多處皮膚挫傷,右食指、中指多處皮膚破損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阿某、李某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

  法院還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阿某、李某和他人分別結伙,先后在到河北省廊坊市、南通市港閘區(qū),采取攀爬、翻窗等方法,實施入戶盜竊作案8起,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19000余元,以及黃金項鏈、黃金戒指、手機等物品,價值人民幣7063.8元。法院對被告人阿某以搶劫、盜竊作出如上判決的同時,對被告人李某以盜竊案同犯,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