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起火姐弟二人身亡己方擔主責
作者:周立虎 劉干 發布時間:2015-07-20 瀏覽次數:790
農村培育大棚西瓜秧苗時一般需要用電暖絲給秧苗取暖,以達到大棚內的適宜溫度。正因為這樣超負荷用電,致住人的大棚起火,使姐姐王小蘭,弟弟王小軍身亡。事發后王小蘭的丈夫李宏,及其的兩小孩李好好、王為民,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李宏因起火燒傷所用的醫療費等近20萬元,兩小孩的生活費20萬元。日前,阜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連云港市人李宏與王小蘭夫婦在阜寧縣東溝鎮某村境內承包了100畝土地種植西瓜,共建大棚104個,同時在大棚中間路口處建3間棚舍、1間廚房作為簡易住宅,并向供電公司申請用電許可,供電公司許可用電。2014年2月16日凌晨,熟睡中李宏被一陣狗吠聲驚醒,醒后發現自家棚舍已經燃起大火,火勢從門口向里逐漸加大,危急之中李宏頂著被子夾住王小蘭往外沖,由于火勢過猛,李宏沖出火場后發現王小蘭沒有一起出來,再想返還時因腿部被嚴重燒傷而無法站立。此時,妻弟王小軍被驚醒后沖進火場欲救王小蘭,致王小蘭、王小軍當場死亡,李宏受傷,簡易住宅及內部生產、生活用具燒毀。李宏受傷后即被送往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經診斷為:面部、雙手及雙足火焰燒傷10%Ⅱ-Ⅲ°。
2014年3月5日,鹽城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鹽公消火認字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時間為2014年2月16日2時,起火部位為李宏簡易住宅廚房間北側1間,起火點為廚房間北側1間空氣開關處,起火原因為用電負荷大造成空氣開關接線樁頭過熱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
2014年3月27日,阜寧縣東溝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與王小蘭、王小軍的親屬達成救助協議:由阜寧縣東溝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一次性給予王小蘭、王小軍死亡事故救助費25萬元整。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李宏因火災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火災事故調查是依據消防法賦予公安消防機關的法定職責。鹽城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鹽公消火認字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這起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為用電負荷大造成空氣開關接線樁頭過熱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李宏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及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在線路中接入過多或功率過大的電氣設備,超過電氣線路的負載能力,使得電線內的金屬導線過熱,引燃周邊可燃物發生火災,是引起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應自負事故80%的主要責任。
供電公司對農村低壓線路和用電設備負有定期和不定期的檢修和試驗的職責,特別是臨時架設的線路。電能具有高度的危險性,供電公司本質上是企業組織,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基于所經營商品的危險性與防范的專業性,以及社會公益的考慮,其應負有一定限度的注意義務。供電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履行了該義務,怠于巡視檢查而送電,違反了勤勉注意義務。因此,供電公司存在不作為的過錯,且該過錯與發生的損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結合該案實際情況,法院確認供電公司對李軍的合理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李宏因遭受人身損害所致醫療費等計67387元,由供電公司賠償13477.4元;李好好、王為民因親屬王小蘭火災事故傷亡所致被扶養人王為民生活費91669.5元、被扶養人李好好生活費112040.5元,合計203710元,由供電公司賠償40742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