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玩具的“壞爺爺”猥褻兒童被判刑
作者:葛寶華 發布時間:2015-07-15 瀏覽次數:848
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猥褻兒童罪案件,一為擺攤賣玩具的老人以送給孩子玩具為誘餌,猥褻兒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2014年11月某一天下午,張敏(化名)下樓時看到在小區玩耍的女兒小麗手里拿了一個玩具水槍,而且發現那把玩具水槍是新的,應該值十幾塊錢,因為她并沒有給女兒零花錢,便上前詢問是誰給她的。小麗(化名)告訴媽媽說是賣玩具的老爺爺給的。回到家后,張敏很是懷疑,便再一次向女兒追問到底是怎么回事。此時,她發現女兒的表情有點不正常,就告誡女兒不能隨便要別人的東西,以免吃虧上當。小麗聽了媽媽的話以后便將實情道了出來。小麗告訴張敏,送她玩具的老爺爺在車庫里摸了她屁股,是將手伸進褲子里摸的。氣憤不已的張敏,讓女兒帶她找那位老人并報了警。
原來,自湖北來昆山打工的66歲老人劉某,在昆山市某小區廣場上擺攤賣玩具,9歲的小麗在他的地攤前經過時,便以送給小麗一支玩具水槍為誘餌,將小麗帶領到其居住的車庫中。到了車庫里面,劉某先關上門,然后把手伸到小麗的褲子內,摳摸小麗陰部,隨后便給了小麗一支玩具水槍。案發當晚劉某在家中被昆山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底公訴機關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訴。
昆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法官提醒: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兒童的生理和心理發育都不成熟,猥褻兒童必然會摧殘兒童的心理健康,影響兒童的正常發育和健康成長。猥褻兒童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騙、嚇”等方式進行作案,且作案手段比較隱蔽。由于兒童對性的認識和辨別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了本罪。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平時一定要給孩子進行自身安全保護教育,現值暑假各位家長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防止此類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