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吳某、張某等人在江蘇省鹽城市區某酒吧消費時,因酒吧服務員劉某等人強行索要100元小費,雙方發生斗毆,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2015年7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全案13名被告人分別因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罪、幫助毀滅證據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 六個月不等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吳某、張某和朋友在鹽城市區某酒吧消費結束時,酒吧服務員王某向其索要100元小費遭拒,酒吧督察部員工繆某即在微信群內發布“安檢來人”、“客人不給小費”等信息,以召集督察部其他人員到現場。酒吧督察部員工董某、丁某、張某、谷某等人看到信息后趕至四樓前臺電梯口,按住開關不讓電梯下樓并繼續索要小費,雙方發生爭執。酒吧督察部員工持橡膠棒、滅火器毆打客人。酒吧督察部總監劉某及酒吧督察部員工徐某、馮某趕至四樓前臺,一起對客人實施毆打。酒吧行政部經理周某要求“清場”,客人被拖進四樓電梯毆打。電梯到達酒吧一樓入口處后,酒吧督察部員工又毆打客人。期間被告人張某等人乘隙離開四樓至一樓停車場,并電話聯系被告人徐某,讓其召集人員來打架。被告人張某從其停放在附近的寶馬轎車內取出一把砍刀(未拔刀鞘),向著圍毆的酒吧服務員砍并揮舞,酒吧督察部員工持橡膠棍、菜刀、砧板、磚頭、掃帚等追趕被告人張某。被告人吳某見狀從轎車內取出一把軍刺,拔下刀鞘,追趕并刺戳三名酒吧員工腹部各一刀,兩人中刀倒地,一人躲避摔倒。之后被告人吳某、張某乘出租車逃離現場。多名酒吧員工又對另一名客人實施毆打。經群眾電話報警,一名酒吧員工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其系腹部遭銳器刺戳致腹主動脈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一名酒吧員工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兩名被打客人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吳某、張某的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當晚,被告人吳某、張某逃離現場后,被告人徐某、葛某明知被告人吳某用軍刺將他人捅傷,仍應被告人吳某的要求,將軍刺扔于鹽城市區西環路蟒蛇河中。之后,偵查人員經多次打撈未能查獲軍刺。案發后,各名被告人均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知所持軍刺具有較大殺傷力,連續刺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主觀上有放任的殺人間接故意。被告人吳某在一次聚眾斗毆中,同時既致人重傷又致人死亡,對其行為的轉化定罪,采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不實行數罪并罰,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等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徐某、葛某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被告人劉某等共同實施聚眾斗毆犯罪,被告人徐某等共同實施幫助毀滅證據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各名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本案中,部分被告人系在冊學生、涉案酒吧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責任,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議,已賠償且取得對方諒解,相關情節在量刑時酌情處理,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