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顧客起沖突 用人單位需擔責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5-07-14 瀏覽次數:812
餐館食物份量出現問題,服務員與顧客互不相讓,進而發生抓扯,致顧客受傷,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判決餐館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2014年11月22日,鎮江市民王玉女士與好友在萬達廣場逛街,到了晚飯時間,王玉一行路過潤州區某冒菜館,她們決定嘗一嘗四川味道。
王玉一行進到店里,看到鄰桌上的冒菜色香味俱全,便照樣點了一份,不一會兒,服務員便將冒菜上了上來,王玉一看,自己桌的冒菜與鄰桌的在菜的種類和份量上不太一樣,便叫來服務員周玲詢問,“我們與他們點的是一樣的,可上的菜怎么差距那么大?”王玉指著隔壁桌的冒菜問道。
服務員周玲表示每份冒菜不可能都一樣,有點差別是正常的,王玉不能認同服務員周玲的答復,繼續質問,服務員周玲不斷推托,就這樣你一言我一語,進而升級到肢體沖突,直到警察介入才徹底平息。
王玉在沖突中頭皮受傷,并伴有輕微皮外傷,花去醫療費380元,被扯掉的頭發需要植發。王玉與冒菜館和周玲協商不成,訴至潤州區法院,以冒菜館和周玲侵權為由,要求冒菜館和周玲共同承擔醫療費370元及48000元的植發費用。
庭審中,冒菜館辯稱,周玲系其員工,但周玲與王玉系個人之間的沖突,并非職務行為,故其不承擔責任。
周玲辯稱,其系冒菜館員工,沖突是在工作中發生,且其在與王玉的沖突中亦受傷,要求駁回王玉對她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經營者或商家與消費者或顧客發生沖突的過程中,經營者或商家應當對消費者或顧客的語言、行為造成的輕微損害負有克制和容忍的義務。
在原告王玉與被告周玲發生沖突的過程中,雙方均有不理智的語言和行為,且均未進行克制,但基于員工角色,被告周玲應當對顧客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對于雙方的肢體沖突造成原告王玉的損失,被告周玲負主要責任,原告王玉負有次要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原被告按3比7的比例承擔370元的醫療費。因植發手術費未實際產生,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王玉可待該部分費用實際發生后再行主張。
被告周玲系被告冒菜館的員工,且在原告就餐過程中,因食物的數量和質量與原告發生沖突,可以認定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的損害,故其因侵權造成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冒菜館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潤州區某冒菜館賠償原告王玉醫療費用共計259元,駁回原告王玉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