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內房屋確權獲法院支持
作者:歐平 發布時間:2015-07-10 瀏覽次數:887
近日,昆山法院判決一起房屋確權糾紛。與以往不同的是該起房屋確權屬于婚內確權。房屋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盡管夫妻雙方未離婚,妻子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判決支持了妻子該請求。
吳某和李某雙方結婚多年,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李某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購買了兩套房屋,房屋產權證也全部辦到李某一人名下。近年,夫妻關系時有不睦,還貸也是由李某償還,妻子不愿還貸,李某收入有限,時有還不上貸款情形,遂多由其父母代為還貸。妻子吳某考慮李某可能單方面處置財產等因素,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該房屋系夫妻雙方共有,并辦理共有權登記。庭審中,李某認為,兩套房中一套是其父母以其名義購買用來養老,另外一套是由其與父母一同購買,妻子吳某分文未出,不同意與妻子共有。法院經過審理查實:李某的陳述沒有明確依據,證據僅顯示李某父母曾通過銀行卡轉賬給李某代其償還過銀行貸款,借名買房吳某并不知情,也無協議。最終法院認為,物權的歸屬,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以登記情況認定其權屬,該案件中,買房時、貸款時、辦理產權證時均是由李某進行,主張房屋為李某父母所有缺乏依據。購房行為及取得房屋權屬均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至于辦理共有權登記,因為該案件系確權糾紛,判決文書本身具有權屬證明性質,由于兩套房屋貸款未能還清,抵押權尚未消滅,需與銀行協商辦理相關手續,在符合房屋登記行政管理規范的情況下,吳某可持判決文書辦理共有權登記。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系存期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夫妻倆人名下,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在一般情況下,并不會產生任何爭執。但如果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在夫妻關系出現不睦時,登記權人單方面出售房屋,夫妻關系之外的人基于對登記權人信任而購買該房屋則屬于善意,則未顯名的一方權利可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