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環境保護已然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然而,給后人留一片藍天,留一方綠水這個愿望要實現卻并不容易,社會上總是有那么一部分人只看眼前的經濟效益,完全無視自己的違法行為,肆意破壞環境。等待他們的只會是良心上的譴責和法律的嚴懲。近日,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一起污染環境案,被告單位和7名被告人獲刑。

  法院經過調查了解: 2007年4月9日,被告單位江蘇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劉某,公司許可經營項目為2-氨基(苯)酚、3-氨基(苯)酚、2-硝基(苯)酚生產(有效期至2013年xx月xx日);一般經營項目為磷酸鐵鋰項目試生產(試生產期限至2013年xx月xx日),聚烯烴填料生產、銷售等。該公司在建立之處曾憑自己先進的節能降耗技術獲得好評,一度成為環保模范單位。然而好景不長,隨著國家重視環境保護工作,逐年提高企業排污的標準。自2012 年起,該公司因環保技術已經無法達到國家的標準,該公司每日排放的工業污水已被當地的污水處理廠拒收。作為公司法人的劉某在明知其公司生產產生的工業廢水因未達處理標準被污水處理廠拒收的情況下,不是通過提高技術水平來降低排污標準,而是直接將生產產生的廢水囤放在公司廢水池中,打起歪腦筋。自2012年起,劉某指使被告人朱某、王某聯系他人將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非法處理掉。被告人朱某即安排被告人王某找到無廢水處理資質的被告人趙某替公司非法拖運、傾倒工業廢水,約定拖運費用為60元/噸(被告人朱某、王某實際按120元/噸向被告單位報銷拖運費用,多出的拖運費用被告人朱某拿60%,被告人王某拿40%)。后被告人趙某又找到被告人張某,二人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協助下,替某公司拖運工業廢水并傾倒在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兩處池塘內。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間,被告人趙某與張某使用蘇Hxxxx2及蘇HBxxx(套牌蘇Hxxxxx)自卸貨車為某公司拖運工業廢水共計1762.48噸。造成上訴兩處池塘環境污染加重,嚴重的影響附近的生態環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江蘇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趙某、張某、李某乙、李某甲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劉某身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朱某、王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授意或安排他人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亦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江蘇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罰金和被告人劉某等7人有期徒刑從一年六個月至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為等并處罰金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