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魯先生參加了市里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保險),并按期繳納了保費。2013年,魯先生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先后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用57萬余元,根據事故責任比例,魯先生需自行承擔30%的費用。出院后,魯先生到市里的新農合管委辦要求辦理結報,卻被工作人員告知其因無證駕駛而拒賠。事后,市新農合管委辦書面答復魯先生,明確告知其因無證照駕駛機動車造成傷害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補償的范圍。“我有摩托車駕駛證,只是行駛證逾期沒有年檢而已。”魯先生不服答復意見,于2015年1月27日向宜興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新農合管委辦拒絕支付其醫療費的行為違法。

  宜興法院經調查發現,魯先生確實擁有摩托車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但事發時行駛證已超出該車檢驗有效期。根據《市醫保辦法》及《關于修改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住院結報不予補償范圍的通知》文件規定,新農合參保對象因無證照駕駛造成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屬于不予補償的范圍。審理中,市醫保辦就無證照駕駛給出的解釋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駕駛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證》(包括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檢驗),或者沒有《機動車行駛證》(包括機動車行駛證逾期未檢驗)的情形。

  據此,法院認為市新農合醫管辦明確因“無證照駕駛”造成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用納入不予補償范圍的行為,具有其合理性,并不違背新農合保險的立法精神及目的。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魯先生的訴請。

  法官說法:新農合醫保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根據法規授權,新農合醫保并不完全等同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及其他商業保險,主要由各統籌地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籌資總額情況,合理確定支付范圍、支付標準,明確參保對象的醫療待遇等。因此,本案中市新農合醫管辦可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償范圍及補償標準,明確參保對象的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