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隊長在遛狗時讓狗自由撒歡,結果這條壯碩的狗在公司門口將騎電動自行車經過的行人撞傷。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喂養此狗的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去年5月的一個早晨,老趙剛下夜班,騎著電動自行車回家,當其行駛到杰加公司門口時,一只大狗突然竄了出來,將其連人帶車撞倒。驚慌倒地的老趙當即感到左腳劇烈疼痛,后經醫院檢查是左踝關節骨折,住院治療期間用去醫藥費4萬多元。經蘇州市同濟司法鑒定所鑒定已構成九級殘疾,由于與肇事狗所在的公司無法協商賠償事宜,老趙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萬多元。

  被告公司認為,肇事的狗是被告為看門所用,平時由公司保安喂養,當天是保安隊長在遛狗時發生了事故。由于保安隊長私自遛狗,臨時擔當了管理人身份,卻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應該由保安隊長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老趙在事發時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導致摔倒,對事故發生也有一定責任,應自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撞倒原告的狗系被告杰加公司所有,用于為公司看門;保安隊長等人是被告公司的員工,受公司指示喂養此狗。據此,法院認定此狗的飼養人為被告杰加公司。事故雖然發生在保安隊長遛狗期間,保安隊長應臨時擔當管理人的身份,但按照法律規定,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對受害人應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選擇起訴飼養人,也可以選擇起訴管理人,被告杰加公司無權以保安隊長是管理人為由要求其承擔責任。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老趙被狗撞傷是由于原告本人的過錯所造成的,所以被告杰加公司作為此狗的飼養人,依法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