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化“恩怨” 再度合作續“前緣”
作者:柴敏娟 王永侖 發布時間:2011-11-07 瀏覽次數:504
一對有長期良好合作關系的生意伙伴秦某和魏某因負氣欲對簿公堂,經過訴前調解不僅徹底化解了連環糾紛,消解了“怨氣”,再續合作“前緣”,還當場在調解工作室談成了一筆生意,這是11月4日發生在灌南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調解超市”內富有戲劇性的諧溫馨一幕。
2011年10月31日,原告秦某一紙訴狀訴至灌南法院,要求被告魏某給付所欠防盜門門款1070元。立案人員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將糾紛移送到訴訟服務中心的調解超市進行訴前調解。兼職負責訴前調解的兩名陪審員閱卷后,與被告魏某取得聯系,與其約定11月4日前來訴前調解。11月4日上午,原、被告如期接受調解,但一見面便話不投機引發激烈爭執:被告稱其是故意拒絕給付剩余門款,因為另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尚未退還其門款五、六百元。“我還沒起訴你呢,你倒是惡人先告狀了!”被告憤憤不平。而原告堅稱,其之所以未退還門款,是因為被告違約,給其造成損失1000元。“要回這筆錢,我就要告你違約!”原告針鋒相對。雙方對立情緒逐漸加劇,爭吵開始升級。
調解員根據雙方爭執內容,找準了矛盾爭議的焦點。為避免雙方矛盾進一步升級,決定進行背對背調解,對雙方明知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說明這兩起買賣合同糾紛,均因不誠信造成,雙方有長期的生意往來,此前也無糾紛,說明雙方合作關系一直良好,此次僅為幾百元錢發生糾紛,雙方都不夠理智,二人如果再因此反目,不僅浪費時間、浪費精力,還喪失了最好的生意伙伴,得不償失,并幫助雙方找到利益的平衡點,引導雙方以最近的距離,接受雙方的條件。最終被告同意給付原告400元,雙方“恩怨”一筆勾銷,繼續合作,再續生意前緣。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態度發生一百八十度轉彎,在辦案人員打印司法確認的調解書期間,便又熱情談起生意,調解書尚未蓋章,雙方就已經談成了另一筆價值過萬的訂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