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張浦法庭審理的多起工作中受傷所產生的糾紛案件,這些案件均系新入單位的勞動者受傷,值得勞資雙方引起重視。

  案例一:

  去年1月底,李明(化名)從安徽老家到昆山打工,受雇到昆山某紙制品廠作操作工。工作才第5天,李明不幸在工作中的機械傷害事故中受傷,經鑒定為傷殘十級。公司在其入職時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經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經審理后,因昆山某紙制品廠已為李明繳納社保,李明同意自行去社保機構領取,法院對此不予理涉。最終法院判決:昆山某紙制品廠支付李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三萬余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萬余元,昆山某紙制品廠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歸昆山某紙制品廠所有。

  案例二:

  去年3月,王琴入職到昆山某模具公司作操作工。豈料,第一天上班的下午,王琴就不幸被機器弄傷,經鑒定為傷殘九級。面對高額的工傷賠償金,單位因王琴入職時間短,尚未為其繳納社保拒絕賠償。王琴無奈,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承辦法官認為,入職時間短并不能成為公司不進行工傷賠償的理由,在未繳納社保的情況下,員工因工致殘,賠償應由單位承擔。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昆山某模具公司賠償王琴近15萬元。

  案例三:

  今年年初,鄒飛經人介紹到王陽處為其加工大理石板,工作第二天,在切割大理石的過程中因手指碰到機械的鏈條而被絞傷。因王陽并未注冊登記,仲裁委不予受理雙方之間的爭議。后鄒飛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鄒飛所受傷害為工傷,并支付已經產生的醫藥費、護理費等3萬余元。后經法院調解,王陽支付鄒飛25000元,雙方就該起受傷所產生的糾紛一次性處理完畢。(文中皆為化名)

  法官說法:

  以上三個案件各有其特點,案例一二為典型的工傷,案例一中公司嚴格繳納社保,在發生工傷后保障了員工的權益,同時減少了公司自身承擔的賠償金額,案例二的公司則面臨高額賠償款。案件三因勞動者在擇業時選擇錯誤,導致前期工傷認定難,只能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起訴。

  為了減少該類糾紛的發生,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均需引起重要。從企業方來講,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也是在發生工傷后給予員工和公司的保障二、重視崗前培訓。公司可采取理論知識與實踐操作相結合的方式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減少因操作錯誤等造成的傷害。三、事故發生后積極處理。部分工傷由于公司的消極處理態度導致勞資雙方矛盾激化,勞動者情緒激動,公司在發生事故后應及時為勞動者治療,同時盡快與勞動者協商賠償事宜,以盡快解決糾紛。從勞動者方來講,做到以下幾點以保障自身權益:一、擇業需謹慎。二、工作要細心。三、傷后注維權。

     昆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