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無僥幸可言
作者:黃云斌 發(fā)布時間:2015-07-07 瀏覽次數(shù):887
擔保,近年來,大家已經(jīng)不再陌生。不少人因替他人擔保而無法貸款,甚至坐上被告席。但是,在太倉法院審理的諸多案件中,眾擔保人對于擔保的理解,卻是相差甚遠,甚至不知擔保為何物,或者說對擔保心存僥幸,而最終結(jié)果往往是吃了啞巴虧,有苦說不出。
眾多擔保人,在被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時,答辯意見往往是這錢不是我用的,我從中沒有拿到任何好處等。且不論,該答辯的真實性,即使真實,也不能作為對抗擔保責任的承擔,這也進一步凸顯擔保人對于擔保的誤解。
擔保責任究竟有多大
石某在太倉為多家加彈絲企業(yè)提供中介活動,并從中獲得業(yè)務提成。2014年,石某為促成吳某與太倉某化纖公司之間的買賣業(yè)務,一同簽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吳某向該化纖公司采購滌綸絲,現(xiàn)金結(jié)算,而石某作為擔保方在合同上簽字。此后,該化纖公司依約送貨,石某也因此獲得了提成。但是至今,吳某拖欠貨款21萬元,為此該化纖公司起訴太倉法院,要求兩人共同清償21萬貨款。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該化纖公司與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石某在買賣合同上作為擔保人簽字,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合同并未約定保證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石某認為其僅為買賣業(yè)務的介紹人,但提供的證據(jù)關(guān)聯(lián)性原告均不予認可,且未進一步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擔保的范圍不包括貨款,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義務擔保,能否免責
錢某向某農(nóng)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40萬元,用于擴建養(yǎng)豬場,顧某、唐某、朱某及三人配偶為錢某上述貸款承擔擔保責任。2013年8月19日,貸款到期后,錢某無力還款,眾保證人亦未履行擔保責任,故原告訴至太倉法院,請求錢某立即歸還借款本金252897.54元及利息,并且顧某、唐某、朱某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借款人及眾保證人對借款及欠款事實均無異議。但是保證人認為,當時確實承諾承擔保證責任,但是簽字的時候,我們不知道如果借款人不還錢,我們需要承擔多大責任。當時錢某擁有較多資產(chǎn),我們看在朋友面子上,我們做一個擔保。而且,介紹人也對我們說,錢不用我們還,我們只需要擔保一下。調(diào)解過程中,眾保證人不斷強調(diào),從中并未收取任何好處,他們沒有義務進行還款。
審理中,法院向眾被告釋明,眾保證人簽署最高額擔保合同,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保證擔保債權(quán)依法成立,眾保證人應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眾保證人的上述辯稱并非擔保責任免除的法定或約定事由。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各方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借款人分期還款,眾保證人繼續(xù)為該借款承擔擔保責任。
空白擔保,竟有如此風險
2013年7月17日,某擔保公司為某化纖公司向招商銀行提供擔保。2014年1月17日,該擔保公司為某化纖公司代償45萬元。故擔保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化纖公司歸還代償款,同時要求另一家化纖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原告與另一家化纖公司簽訂《最高額反擔保保證合同》一份,主債權(quán)期間為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最高額為100萬元,該合同加蓋該公司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簽字。
擔保人辯稱,原告利用擔保人此前為借款人向原告提供反擔保時剩余的空白合同填入形成,該合同上的公章系擔保人舊公章, 2011年11月后不再使用,該合同系一份虛假合同。
治安警察大隊出具證明,擔保人2011年11月4日換刻公章時已將舊有公章交至公安機關(guān)銷毀,原有的公章不帶防偽碼,新的公章帶有防偽碼。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反擔保保證合同加蓋的是擔保人舊公章,合同上并無落款日期,原告陳述合同簽訂時間為2012年7月,現(xiàn)相關(guān)證據(jù)顯示擔保人2011年11月4日后不再持有舊公章,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反擔保合同與本案貸款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性不予采信,原告并未進一步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就反擔保達成合意,本院對原告要求擔保人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那到底何為擔保?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zhì)押、留置和定金。保證,作為擔保常見的一種方式,是指保證人和債權(quán)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生活中,作為個人,為第三人進行擔保即為保證。也就是說,保證責任成立的前提,不在于你是否從中受益,更不在于你是否使用借款,而是在于,你對于為借款人進行擔保,是否是你真實意思表示,通俗而言,就在于你是否知道你在為他作擔保。而一旦擔保債權(quán)成立,擔保人如未明確約定,擔保人須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