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愛犬打架吃虧 主人上前幫忙被咬傷
作者:周琪 王敏 楊亞瓊 發布時間:2015-07-07 瀏覽次數:778
2015年2月16日晚9時許,家住徐州市某小區4號樓的黃女士吃完晚飯像往常一樣,牽著小狗和鄰居在小區里散步,正和鄰居聊得高興,突然聽到小狗大聲嚎叫,繼而上躥下跳,對面來了一只怒氣沖沖的大黑狗(中型犬松獅)正想攻擊小狗,黃女士想抱小狗離開,可大黑狗撲抓不放,無法逃脫,黃女士十分恐懼,遂放開小狗,大黑狗把小狗咬住在地不放。小狗哀叫,黃女士呼叫大黑狗主人,可是大黑狗主人不在現場。為救小狗,黃女士就近取物砸開大狗,可大黑狗又將小狗咬住。黃女士再次將大黑狗打開時,被受傷、受驚的自家小狗咬傷左手。為此,黃女士前往醫院就診花費醫療費2726.85元。
事后,黃女士了解到,大黑狗的主人是住同小區12號樓的毛女士,黃女士受傷后并沒有找毛女士處理問題,而是和其夫到毛女士家樓下罵人、砸玻璃,并向派出所報警。到派出所之后,黃女士謊稱被毛女士狗咬傷,經過派出所調解,黃女士與毛女士自愿達成協議:毛女士負責帶黃女士看傷,費用由毛女士承擔。毛女士后又調監控查看,發現并不是自己狗咬傷,而是黃女士自己的狗將黃女士咬傷,于是雙方沒有能夠按照調解的協議履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黃女士將毛女士告上法庭。
黃女士認為,自己雖被自家小狗咬傷,但全由大黑狗主動襲擊導致小狗受驚嚇才誤傷主人。毛女士放任其家大黑狗游蕩,造成危險隱患,沒有盡到看管職責,應承擔全部責任。并且在被襲擊的過程中,黃女士身處危險,內心驚恐,事后心留余忌,久久不能平復,所以要求毛女士賠付精神撫慰金600元。黃女士認為狂犬病毒潛伏期長達20-30年,考慮到要為此要承受長期精神負擔和風險,黃女士要求毛女士賠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綜上,黃女士請求法院判令毛女士賠償黃女士醫療費2900元、營養費200元、精神安慰費1600元、小狗醫藥費200元。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一案,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益,侵害民事權益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徐州市犬類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重點管理區內(本市市區三環路以內以及三環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為重點管理區)的小型觀賞犬出戶時間限為20時至次日7時。出戶時必須束犬鏈,掛犬牌,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在事發時,毛女士家飼養的松獅未束犬鏈,且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對此,毛女士存在過錯。根據視頻資料顯示,毛女士的狗主動襲擊、撕咬黃女士的狗。黃女士受傷雖系自家狗造成,但綜合分析原因,與毛女士的狗撕咬黃女士的狗,致使黃女士的狗受到驚嚇有一定關系。綜上,法院認為,毛女士違反相關行政規章規定使自家狗在小區院內處于無人看管狀態存在過錯,黃女士家狗受到驚嚇后咬傷黃女士與毛女士家狗主動襲擊、撕咬黃女士家狗有一定因果關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該原因力比例為50%。黃女士明知自家狗曾咬傷家人,其在安撫時未充分注意以避免該危險,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對其自身損傷,黃女士也應承擔50%的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因此,毛女士應對黃女士的損傷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由于黃女士對自己的其他損害后果(營養費、精神安慰費、小狗醫藥費)不能提供證據予以支持,遂法院認定黃女士損害后果為醫療費2726.85元,而毛女士要賠償1363.42元給黃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