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敲詐勒索罪案件。四年前,蘇北小伙徐某通過網絡認識唐某并發展成為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徐某曾多次拿著唐某的銀行卡取現。分手后,唐某現任男友得知此事后,憤憤不平并打算幫女友要回錢款。然而,他們的過激行為卻構成了敲詐勒索罪,自毀了前程。

  2011年,蘇北小伙徐某在網上認識了女孩唐某,2012年2月,唐某表示愿意做徐某的女朋友。隨后,徐某來到昆山與唐某見面并住在了一起。在此期間,由于徐某身上并沒有多少錢款,唐某就把她的工商銀行卡給了徐某,并且將銀行卡的密碼告訴了他。徐某一沒有了錢,就拿唐某的銀行卡去取現,甚至有的時候徐某回老家的火車票車都是由唐某出錢買的。就這樣徐某用唐某的銀行卡先后取現共計五萬多元。然而,好景不長,2012年9月,徐某和唐某分手了。此后兩人一直沒有聯絡,2014年1月份,唐某主動加了徐某的微信,并一直希望徐某來昆山。當年7月,唐某又打電話給徐某,希望讓徐某回來繼續和她在一起過日子并且聲稱自己開了一個公司,她是董事長,公司的總經理職位留給徐某。最終,徐某還是就心動了,坐車來到昆山,隨后到了唐某的家中。結果,還沒有過五分鐘,徐某就被三個男子控制起來,并逼迫其寫下一份欠唐某26萬的欠條。

  原來,唐某自和徐某分手后,與史某確立了戀愛關系并結婚,婚后史某了解到妻子唐某曾經與徐某的交往經歷后憤憤不平,向唐某提議索要回徐某曾經花掉的錢財。唐某同意后便與史某商定了計劃。計劃實施后,由于徐某身上并沒有帶錢,史某和李某便將徐某控制在唐某的家中。唐某則與董某、高某前往徐某的老家。可笑的是,唐某等人到了徐某老家后,徐某的父母不但不相信兒子欠錢還立即報了警,唐某等人一看事情不妙便連夜返回昆山投案自首了。

  2014年底,公訴機關依法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勒索他人人民幣,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某、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二被告人的作用略有不同,在量刑時予以區分。被告人史某、唐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被告人史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唐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史某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史某、唐某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某、唐某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據此,對被告人史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史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