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辛苦血汗錢跑斷腿,只換來一張老板簽字的欠條的是常有的事情,更有甚者,逼于無奈變身為老板對外討債的“槍手”,真實上演了一把《人在囧途》。王某手持老板李某出具的收條向其指定的某公司“討債”,卻因追索無著而訴至法院。幾經波折,最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支付王某勞務費12870元。

  年初,王某經人介紹到老板李某處打工,不辭辛勞工作了幾個月,因為老板拖欠其工資12870元,便多次找老板討說法。老板遂出具金額為12400元的收據一份,讓王某到其指定的某公司處要錢,并讓王某出具了收條一份。誰知,卻遭兩方相互推諉,某公司說沒有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不能付款,老板又說債權已經轉讓、錢帳兩清,無奈之下,王某只得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即使如李某所辯稱,雙方達成協議債權發生轉移,但李某在出具收據后,并未向案外人某公司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因債權轉讓的實質要件未成就,債權轉讓行為未生效,故判決李某支付王某勞務費12870元。

  其實,如果在王某接受李某收據時,一并要求李某出具其向某公司轉讓債權的通知書,則可輕易破解李某這“空頭收據”的騙術。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協議達成后,僅需通知次債務人即可,無需其同意,故王某如能攜帶收據及轉讓通知一并向某公司追討欠款,則某公司不能再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拒絕向王某償付。反過來說,如果李某拒絕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則王某可第一時間憑結算單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