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采光玻璃墜落 砸壞業主車輛
作者:辛欣 馬俐 發布時間:2015-07-03 瀏覽次數:763
剛買不久的車停在小區地下車庫時,居然被墜落的采光玻璃砸了個正著,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后,獲得車主授權追償,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吳中法院審結這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認定物業公司應該對涉案車輛受損承擔賠償責任,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3年4月的一天,郭先生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樣將車停在了自己租的地下停車位。第二天一早,郭先生取車時卻傻了眼,車位上方的一大塊采光玻璃整個掉下來,砸在了自己的車蓋上。這車才買幾個月,僅開了一千多公里,之前小心翼翼從未出過事故,沒想到竟被從天而降的玻璃砸壞了。
郭先生修車花了5.5萬元。隨后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郭先生向保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同意將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認為物業沒有盡到公用區域的安全維修養護責任,遂至法院起訴郭先生小區的物業公司,要求賠償車輛損失5.5萬元。
但物業公司稱,采光玻璃掉下屬于地下車庫的固有瑕疵,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其對地下車庫的管理范圍只是照明和清潔,對此事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其次,采光玻璃掉下屬于意外事件,無法預測,可能是安裝結構不合理、搭扣件質量不過關造成的,也可能因為受到外力脫落,尤其是小區內經常會有小孩故意踩踏玻璃。物業公司認為,其已盡到正常的維護和管理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對小區內地下車庫采光玻璃墜落致涉案車輛受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同時,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將小區內共有設施的檢查、維護、管理責任交由物業公司負責,因此物業公司是地下車庫采光玻璃的管理人,其負有合同約定的對共有設施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完好的義務。涉案保險事故中地下車庫的采光玻璃墜落,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在未能舉證其已按照《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DB/32T538-2002》要求進行巡查并掌握房屋設施設備完好狀況、對完損程度作出評估的情況下,應當對采光玻璃墜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物業公司賠償保險公司5.5萬元。
法官提醒: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例如,當車輛出事故而自己無責的時候,車主可以讓保險公司現行墊付賠償款,將追償權轉給投保的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向肇事方或其所在的保險公司追償保險賠償金。因此,用好這一項權利,可以大大縮短理賠時間,省去親自向對方索賠的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