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公司扣工資 放火燒傷他人被判刑
作者:葛寶華 發布時間:2015-07-03 瀏覽次數:689
小伙因私自將公司里運輸危化品的桶給賣掉,被公司開除不說,還被扣除兩個月的工資。小伙憤憤不平,為了討要被扣工資他竟然跑到原來公司放火燒人,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被告人趙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2013年年初,趙某因與另一個員工私自將公司里運輸危化品的桶給賣掉,因此被公司開除了,公司為了彌補損失還扣了他兩個月的工資。一下子成了無業者,趙某的心理落差自然很大,更讓他氣憤不已的是公司竟然還扣除了他兩個月的工資。不行,一定要討個說法。于是在2013年5月4日上午,趙某便隨身攜帶酒精桶與打火機前往此前其所在單位某微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要找其領導討要說法。在該公司辦公室,趙某與公司負責人吳某發生了爭執,吵了幾分鐘后趙某說:“我是光腳不怕穿鞋的,我陪你玩!”之后趙某就從辦公室離開了。隨后,趙某將此前帶來的酒精不斷地往自己身上澆,并對吳某說:“你不給我工資我就不走,我在辦公室等你!”說完趙某就往二樓走,此時公司里的五六個員工在樓梯中間的平臺上把趙某攔住了,勸他不要沖動,楊某和李某趁機去搶趙某手里的打火機,其他人也過去搶趙某手里的塑料桶,在搶奪的時候塑料桶里的酒精潑灑出來,幾個員工身上也都灑到了。隨后,趙某點燃了打火機點燃,火馬上就竄起來了,趙某、楊某、李某的身上也馬上就起火了,不一會兒,周圍的人拿來滅火器把火噴滅。然而,火勢已將楊某、李某全身多處Ⅱ、Ⅲ度燒傷,達體表總面積30%以上。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李某的傷勢均構成人體重傷二級。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臨床鑒定,被害人楊某、李某的傷殘等級分別達到五級殘疾和七級殘疾。趙某當日也入醫院治療。
2014年年底,公訴機關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訴。昆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重傷,并造成一人嚴重殘疾,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法官說法:現實生活中因勞資問題往往會引發較大矛盾糾紛,在處理這種糾紛時,一定要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且不可采用極端方式。本案中,趙某因為存在過錯而被公司開除并扣除了兩個月的工資,他并沒有反思自身存在的錯誤而是一味地不滿公司的做法,并采用了極端的手段來維權,在明知酒精易燃且周圍人的身上都被潑灑了酒精的情況下,他仍將酒精點燃,最終造成了他人和自己的燒傷,這種維權方式顯然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遇到勞資糾紛時,一定要通過合法手段解決,做到有理有據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