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實施后強化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但目前仍有一些用人單位抱著僥幸心理,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希冀在工傷事故發生后能夠逃脫責任。但是依照法律規定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者一樣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一直在外打工的大劉為了和家人團聚,辭掉了大城市的工作,打算在家附近找工作,以便照顧年邁的父母和家中妻小。20103月,在一熟人的介紹下,大劉來到了豐縣某車業有限公司上班,從事電動三輪車裝配、組裝工作。由于干的是老本行,且離家較近,雖然工資比外面低一些,大劉對這份工作還比較滿意,所以一直干得特別賣力,經常加班加點。雖然來了還不到一個月,但已多次得到經理的贊揚。可美中不足的是,公司一直未和大劉簽訂勞動合同,大劉覺得現在找個合適的工作不容易,而且自己初來乍到,也就沒好意思去催,只是安慰自己過段時間就會簽了。

 

20104月的一天下班后,大劉像往常一樣騎著自行車走出了單位大門,突然,從對面“飛”來一輛電動三輪車,大劉躲閃不及,和電動車撞到了一起。倒地呻吟的大劉在路人的幫助下被送去醫院救治。由于傷勢比較嚴重,大劉需要住院接受治療。

 

躺在病床上的大劉聽說在上下班路上遇到車禍屬于工傷,于是讓妻子到電動車公司要求工傷認定,可誰知公司拒不承認大劉是本公司的職工。大劉十分著急,想到自己一開始來公司時,公司一直拖著不跟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這下他們拒不認賬,自己可如何是好啊!大劉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確認大劉和電動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拿到裁決書的大劉欣慰不已,可誰知,電動車公司不干了,一紙訴狀訴至法院,以大劉非其員工為由,要求撤銷仲裁。

 

爭議: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為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被告大劉提供了裁定原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裁決書,并拿出上崗證原件1份。可電動車公司卻認為這份裁定缺少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無任何證據予以佐證,不能成立,應予以撤銷。至于上崗證,電動車公司則對其真實性有異議,并聲稱該上崗證沒有本公司的任何有效標志,就好像隨意在廣告公司制作的名片,沒有證明效力。而且該公司認為自己的考勤表、花名冊均沒有大劉的名字,也沒有給大劉發過工資,故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后該公司在法院要求下,提交了車業有限公司職工的考勤表及工資發放表。經查,在20103月份考勤表的上有劉某某的名字,大劉認為這個考勤表中的劉某某就是自己,能夠證明車業有限公司與自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且車業公司有自己的工資發放情況證明。

 

而該公司則稱,自己與劉某某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考勤表中的劉某某不是本案被告劉某某,但又舉不出證據證明考勤表中的“劉某某”的身份情況。

 

法院判決

 

豐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雖然否認被告是其職工,但在原告提交的公司員工的花名冊和考勤表中發現了“劉某某”的用工記錄,原告認為此“劉某某”非本案的被告,但沒有證據證明考勤表中的“劉某某”的身份情況,據此本院確認考勤表中的“劉某某”就是本案的被告,仲裁裁決書認定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基于以上分析,法院遂判決確認原告車業公司和被告大劉存在勞動關系,駁回該公司撤銷裁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