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雙方名義向銀行借款,逾期后丈夫下落不明,妻子卻驚訝地表示他們早在借款日期前已離婚且對借款并不知情,最近,姑蘇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蹊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4年9月,某銀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將李女士、吳先生起訴至姑蘇區人民法院,訴稱二被告于2012年11月向其借款人民幣30萬元用于購買汽車,但借款到期后未還本付息,故要求李女士、吳先生歸還剩余借款。因吳先生早已下落不明,還款負擔全部落在了李女士的肩上。

  不料李女士堅決辯稱從未向銀行借款,其與吳先生早在2008年就已經離婚,之后雙方再無任何聯系,從未與吳先生一起到銀行簽署過任何借款文件。承辦法官發現李女士與吳先生二人均系二婚,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較短,無共同子女,感情基礎相對薄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女士與吳先生無共同財產,離婚后一般不會再發生較為復雜的財產關系,但是桌子上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卻認為借款合同上李女士簽字是真實的。

  被告李女士態度如此堅決,本案事發又確屬蹊蹺,承辦法官認為可能另有隱情。筆跡鑒定意見具有一定主觀性,吳先生與李女士共同生活,不排除有模仿的可能性,且本次鑒定李女士又未能提供與案發時段同期的簽名字樣,承辦法官對該份鑒定意見持保留態度,決定對案件事實進行深入調查。

  承辦法官想到,如果李女士和吳先生到銀行借款,那么按照銀行借貸操作流程,銀行必然會留存借款人的一系列資料,這其中會不會有什么線索?為使銀行積極配合調查,承辦法官通知銀行在庭前提供本案相關證據原件進行核實,通過細心審查,發現李女士在銀行所留的身份證與其攜帶的身份證有效期不一致,而李女士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更換了身份證,舊的身份證本應已經回收,這更是案子的疑點之一。

  承辦法官根據李女士之前在某醫院工作,便前往該醫院希望能找到李女士同期的簽名。豈料該醫院已與其他醫院合并重組,而李女士原本僅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院方稱對其相應簽名資料留存不多,查找難度巨大。承辦法官在與醫院領導進行了溝通協調后,院方提出在相應的會議記錄中可能存有其簽名,在查閱了相應時段的所有會議記錄后,終于在一份會議記錄中找到了李女士的簽名字樣,并由李女士對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復議。而復議結果也不出所料,該簽名確實并非李女士所留。隨后承辦法官來到涉案銀行,要求銀行提供李女士和吳先生借款時的錄像資料,經仔細辨認,錄像中的“李女士”雖與真實的李女士十分相像,但是也能分辨出并非同一人。

  自此,這一波三折的金融借款案最終塵埃落定,而與此案相關的另外一個金融借款案也由李女士申請了再審。這正是:苦命女逢薄情郎,法官慧眼巧斷案!